全面开启!石家庄公交、出租车、客运复运!还有餐饮、超市等

从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根据石家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告决定,自2021年1月29日起,有序恢复石家庄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汽电车
 
 
(一)运力恢复:市区公交恢复运营102条公交线路,共投入运营车辆862部。1月30日起,疫情期间的所有公交线路首车发车时间暂调整为7:00,末车发车时间暂调整为20:00,市区主干道路运营间隔为10-15分钟,支干道路运营间隔为20-30分钟。途经省胸科医院、同祥城等中风险小区的公交站位暂不停靠。
 
(二)乘车要求:乘客乘车一律进行体温检测及健康码“绿码”的查验,对不能出具健康码的乘客,做好信息登记,未佩戴口罩或体温超过37.3℃的乘客,拒绝乘车。在恢复运营初期,公交车载客人数严格控制在50%以下。所有公交线路全部配备疫情防控安全员,主要负责测温、验码,提示乘客分散乘坐。
 
(三)车辆消杀:严格落实各项消毒消杀措施。运营车辆要严格落实车辆消毒、通风、清洁等措施,严格执行“一趟一消毒”、“一趟一通风”、“一趟一清理”。
 
 
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
 
 
(一)运力恢复:市区运营范围仅限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五区运营(机场除外),网约车不得拼车、跨城派单,不得进入中高风险区域运营。
 
 
(二)运营条件: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从业人员及车辆,由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企业先行开展线上疫情防护知识培训,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向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运营。恢复运营的车辆必须安装隔离膜,配备手持额温枪,驾驶员在运营期间一律佩戴口罩,做到开具票据可查。
 
 
(三)乘车要求:乘客乘车需扫码、测温、佩戴口罩,并出示健康码“绿码”;对不能出示健康码“绿码”、未佩戴口罩或发热的乘客,驾驶员不得拉载。
 
 
(四)车辆消杀:各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企业要设立消毒点,派专人负责消杀工作,严格落实运营车辆一单一消毒、一单一通风等措施,保持车内环境清洁,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
 
 
三、客运班线
 
 
(一)运力恢复:中高风险区域的客运班线暂不恢复运营。低风险区域的县域内客运班线、县际客运班线一周内有序恢复运营,具体时间由属地政府确定。各汽车客运站根据客流需求,合理组织运力和安排班次。
 
 
(二)乘车要求:所有乘客必须持有身份证、出示健康码“绿码”,经体温检测合格、详细登记并佩戴口罩方可进站上车。旅客须全程佩戴口罩。
 
 
(三)车辆防控:营运车辆坚持每日发车前1小时、收车后分别进行1次全面消毒并记录,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含行李舱)每一趟次消毒措施。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
 
 
(四)客运站防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在汽车客运站进站口、落客区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全部配备全自动红外线体温监测仪,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旅客一律进行体温检测。汽车客运站每日营业前、最后一班收车后分别进行1次全面消毒并记录。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城市客运及道路客运有序恢复运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发布公共交通恢复运营公告。
 
 
石家庄东华铁路学校转载自河北日报
 
 
石家庄市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石家庄市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服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做好复工复产准备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商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主体,各商超单位 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要 、分管 及班组 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计划和措施,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要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全面了解上岗员工日常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困难等症状),及时掌握员工情况。对相关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人群防护。对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得进入经营场所。
   
 (三)复岗人员培训。要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防控知识宣教、应急隔离区管理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应急措施。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时要及时送院诊治。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四)经营场所通风。开业前对经营场所每日进行通风。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预防性清洗消毒.
 
(五)场内保洁清理。要清理经营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
    
 (六)设置防控区域。要在场所内明确标示体温检测区、应急隔离区等关键区域。
 
三、做好经营场所管理
 
(一)加强入场检测。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要配备红外线测溫仪,在醒目位置设置或张贴“佩戴口罩入场”和“河北健康码”提示,所有进入经营场所人员亮码测温正常、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对体温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应拒绝入场。
 
(二)经营场所清浩卫生。对出入门口、停车场入口处,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保持电梯、咨询台、售货区、洗手间、生鲜区等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洗手间、生鲜区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公用洗手间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门把手、水龙头、开关的消毒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正规流程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在问询台和收银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方便顾客洗手。
 
(三)做好限流限距措施。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鼓励商场、超市提供网订店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同时进入顾客人数。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付款结账时保持安全距离。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饮、娱乐、游玩;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线下促销活动、展览展示活动。
 
(四)货运车辆管理。所有配送车辆在抵达商场、超市和仓储场所门前时,必须予以消毒处理,驾乘人员必须佩带口罩并亮码测温,减少与商超人员直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对运输物资视情况进行消毒处理。
 
(五)垃圾清运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暫存地周圈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四、加强员工管理
 
(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进入经营场所前,进行洗手消毒,上岗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做好手部卫生,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工作人员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避免直接接触。
 
五、做好经营场所通风
 
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增加消毒频次,正规流程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如使用集中空调,正规流程空调运行正常,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六、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当商场、超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关停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活动区域对应的空调通风系统,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要严格按照政府及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抓好商场、超市防疫工作落实,建议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控制顾客数量等措施。
 
七、说明事项
 
本指引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有关法律,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机构等专业部门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石家庄市专业批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服装、小商品、电子、茶叶、食品、日化、汽车配件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
 
二、加强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市场主办方和经营者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建立内部疫情防控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将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做好物资储备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三、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
 
应掌握员工及其共同生活者健康情况,包括近期动向,尤其是近14天活动、患者接触和健康情况。对复工返岗的工作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岗”管理,每天认真核对其健康码情况。对于返岗后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职工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的过程管理,提倡单人自驾或骑行、步行,要求员工下班后一律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四、严格市场封闭和人员控制
 
(一)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封闭部分无人值守的人流、车辆出入口;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限制顾客入场流量。业务交流时,全程佩戴口罩,保持适当间距。市场收市后非市场人员清理离场。
 
(二)悬挂防疫提示。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来客佩戴口罩、发热干咳人员请速去就医等提示语或标识。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人员。
 
(三)要在市场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阻止入场,并劝其尽早到正规医院就诊治疗。
 
(四)指派专人对进出市场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对进入市场的顾客进行健康码、行程码的检查,发现近14天有疫情高发地区活动可疑人员,严禁入内。
 
五、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尽量避免使用空调;设置洗手设施,提供免洗消毒用品;加强工作场所、电梯、卫生间、洗手池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设施的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复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洁消毒。
 
对进场车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疫情高风险区域的车辆要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重点做好消毒。
 
六、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和环境清洁消毒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日产日清。设置专用垃圾桶收集使用后口罩,经消毒后作为其他垃圾处理。
 
七、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通告、告示、温馨提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增强人员防护意识,要求所有管理服务人员、经营户和顾客全力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八、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场所
 
市场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时,可让其在市场内相对独立通风的临时隔离观察室暂时隔离,通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医院)并拨打120及时安排就诊。
 
九、做好发现病例后的疫情处置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等防控工作。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风险评估,必要时需配合暂时关闭市场,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复业。
 
石家庄市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商务部《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适用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贸(集贸)市场 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正规流程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高危风险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防护。
 
(四)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监测、分类卫生、产品溯源、全日制保洁、卫生宣传等制度。
 
三、环境卫生要求
 
(五)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市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六)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厕所卫生、垃圾收集、给排水设施、病媒生物防制、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等环境卫生有关要求。
 
1、厕所卫生要求。加强厕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有条件的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扇)。蹲位设置应当满足人员流量需要,避免排队等候聚集。设置专人保洁,增加地面及卫生洁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对外溢污物及时清理,正规流程排污管道畅通。保持卫生间地漏有效水封,防止有害气体或气溶胶溢出。厕所内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有条件时可配备洗手液。对于非水冲式厕所,及时清运粪便,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2、垃圾收集清理。市场内应当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配备专用加盖的废弃口罩收集筒(箱)。市场应当设立集中、规范的密闭垃圾站(房),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当采用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3.给排水设施。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统一排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集中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环境评价报告要求。地面和下水明沟无污水积水、无淤积物。应当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病媒生物防制。安装防蚊防蝇装置,堵洞抹缝、处理管井防鼠,及时清理积水、垃圾、杂物,对垃圾堆放地、污染物处理场所进行灭蟑灭鼠。
 
5、手卫生设施和用品。市场出入口处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张贴明显洗手提示,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备,或配备洗手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八)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九)公共物体表面、货物运输环节等公共区域卫生,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
 
(十)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
 
(十一)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在专业人士指导和正规流程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适当增加消毒频率。
 
(十二)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应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各类加工工具在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
 
四、个人卫生防护
 
(十三)员工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禽畜肉类和熟食区的员工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十四)工作员工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十五)顾客应当佩戴口罩,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顾客不戴口罩时,拒绝其进入市场购物。
 
五、冷链食品要求
 
(十六)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六、限流限距措施
 
(十八)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
 
(十九)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市场提供线上采购、上门配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七、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当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市场进行终末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十一)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石家庄市餐饮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单位(含企业、个体户等,以下筒称餐饮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服务,按照分区分级要求有序复业营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餐饮单位,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复业前准备
 
(一)建立防控工作制度。各餐饮单位 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要 、分管 及班组 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对员工及家属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岗”管理,全面了解员工上岗前动态信息,对处于医学观察、发热隔离诊疗期间的员工不能返岗。
 
(三)经营场所通风消毒。开业前对经营场所每日进行通风,清理经营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对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
 
(四)防控物资配备。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准备充足的防护物品(口罩、医用酒精、消毒剂、洗手液等)。
 
三、场所管理
 
(一)悬挂防疫提示。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来客佩戴口罩、测温、验码、“一米线”等提示语或标识。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人员。
    
(二)加强室内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每天通风2-3次,如使用集中空调,正规流程空调正常运行,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进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
    
(三)保持环境清洁。要及时清理垃圾,在洗手处为顾客提供洗手液,并正规流程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有洗手间的应保持卫生清洁和干爽。
    
(四)做好场所消毒。场所内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要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五)加强垃圾分类。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及顾客管理
  
(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员工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时刻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强化职工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的过程管理,提倡单人自驾或骑行、步行,要求员工下班后不要参加私人聚会聚餐等。
    
(二)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应按照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等,拒绝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人员,要按属地卫生健康防疫部门预案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要求登记上报。
    
五、经营服务要求
 
(一)鼓励餐饮单位与网络订餐平台合作采用“无接触配送”方式开展集体用餐和配送服务。对于只提供外卖服务的门店,参照以上方式执行,并在店外按照间隔1米标准设置划出排队区间。
 
(二)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进店人流,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醒顾客在用餐前要洗手,保持手部卫生。 
 
(三)开展堂食服务的门店,大厅应做到通风良好,顾客做到“一客一测温一登记”,餐位数应不超过平时餐位数的50%,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包房应做到开窗通风,就餐人数不超过标准餐位数的50%。快餐店应实行一人一桌,同向就餐。
    
(四)原则上只提供简餐和便餐服务,不提供酒类。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且对餐具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五)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封签。如无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餐饮外卖服务应按照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六)不接待聚集性聚餐活动,不开展打折等促销活动。
    
六、食品采购和加工要求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推荐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三)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追溯码,在餐厅内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七、应急处理措施
 
当餐饮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石家庄市住宿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住宿服务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服务,按照分区分级要求有序复业营业,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提供住宿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酒店)、快捷酒店、普通旅店、招待所、民宿等住宿行业市场主体,经营服务活动在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执行本工作指引。
    
二、复业前准备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类宾馆、饭店(酒店)、快捷酒店、普通旅店、招待所、民宿等住宿行业市场主体 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二)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对员工及家属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岗”管理,全面了解员工上岗前动态信息,对处于医学观察、发热隔离诊疗期间的员工不能返岗。
    
(三)经营场所通风消毒。开业前对经营场所每日进行通风,清理经营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对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全面消毒。
    
(四)防控物资配备。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准备充足的防护物品(口罩、医用酒精、消毒剂、洗手液等)。
    
三、经营场所管理
   
(一)悬挂防疫提示。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来客佩戴口罩、测温、验码、“一米线”等提示语或标识。做到不接待不佩戴口罩人员、不接待有发热、干咳等症人员。
    
(二)加强室内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每天通风2-3次,如使用集中空调,正规流程空调正常运行,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进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
    
(三)保持环境清洁。要及时清理垃圾,在洗手处为顾客提供洗手液,并正规流程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有洗手间的应保持卫生清洁和干爽。
    
(四)做好场所消毒。场所内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提供给顾(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要做到一客一用(换)一消毒,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五)加强垃圾分类。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及顾客管理
    
(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员工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时刻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强化职工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的过程管理,提倡单人自驾或骑行、步行,要求员工下班后不要参加私人聚会聚餐等。
     
(二)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应按照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等,拒绝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人员,要按属地卫生健康防疫部门预案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要求登记上报。
 
五、经营服务要求
 
(一)做好宾客入住登记工作,做到“一客一测温”,询问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状况登记。提醒宾客在场所内的公共区域活动时注意佩戴口罩。
 
(二)按要求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提倡单人单间式住宿服务,入住率总体控制在75%以内。
 
(三)加强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洁,对客房内的床单、被罩、毛巾、浴巾、杯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应定时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消毒。
 
(四)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限制乘坐人数不超过电梯荷载量的1/2。
 
(五)服务人员在不影响宾客休息的前提下,所有房间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至少30分钟。
 
(六)暂停开放宾馆酒店内其它娱乐、健身、游泳、美容(体)美发等配套设施。禁止接待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活动。
 
(七)住宿经营主体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商务部《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避免人员聚集用餐,排队就餐或取餐的顾客,间隔距离应保持1米以上。
 
六、应急处置措施
 
当住宿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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